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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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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由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未婚者提交,者提交明,丧偶者提交配偶)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事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1、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四);

(五)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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