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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相关企业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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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5年承担过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等工程;

3、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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