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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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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具体如下: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2、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3、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4、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5、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7、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8、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9、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1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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