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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不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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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10年,苹果向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单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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