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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2024(5篇)

来源:匠吉财富

买卖合同2024

  售房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

  购房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情况,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第单元202室(面积 平方),车库第4号(面积平方);

  2、该房屋属于甲方和人共同拥有的拆迁安置房;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和该房屋所涉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抵押、买卖、赔偿、补偿、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价款及付款方式:

  1、标的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2、该价款为双方的最终成交价款,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以及甲方前期已经支付的购房、太阳能、煤气等款项;

  3、在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房屋交付:

  1、在乙方付清全额款项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在双方签订协议时,甲方把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前期支付项款的原始收据等与该房屋有关的全部证件材料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职责和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故意隐瞒该房屋的产权所属和产权共有人,甲方就本合同的销售行为已明确告知了房屋共有产权人、继承人和其它相关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不得就该房屋再次发生占有、销售、转让、抵押等行为; 2、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就该房屋发生的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如将来条件许可,乙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时,如需甲方提供与之有关的手续资料,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4、如房屋再次拆迁安置时,就该房屋和该房屋涉及土地的赔偿、补偿和安置等权利和利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与之有关的手续资料,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5、如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装修

  款项、加上上述款项的月息2分利息的总和;

  6、当甲方出现因继承、赠与或其它涉及产权所有人变化时,新的产权所有人承担甲方全部责任;

  7、甲方承诺即使本存在本协议与条款有不符合的情况下,甲方也不会以合同的无效性作为理由而拒绝履行本协议条款。

  第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如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六条:协议签订地点: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电话:

  甲方房屋共有人

  甲方房屋相关人

  日期:

  乙方:电话: 日期:

  见证方:

  电话:

  日期:

买卖合同2024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宠物信息

  双方交易的宠物情况如下:

  宠物品种: 犬/猫

  出生: 年 月 日

  性别:

  毛色:

  首次驱虫: 月 日

  驱虫药物:

  首免疫苗: 月 日

  疫苗种类:

  保健诊所:

  转让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

  (以下简称"宠物")

  二、付款与交接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按转让价格支付转让款;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宠物。

  3、宠物交付地点:

  附带交付材料或设施(不再另行收费):

  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本着为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立该买卖协议。

  2、甲方承诺购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物的生命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宠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在交接宠物前,必须对此宠物的健康状态作初步检查。若发现健康方面的异常,立即告知乙方。

  5、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传染病问题(注:须在指定保健诊所使用“韩国RAPIGEN”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板进行测定),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甲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6、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宠物转让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 市 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买卖合同202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座落于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西首南侧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甲方出售房屋属私有产权房,用途商业,结构钢混,总层数4层,间数____间,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平方米。(详见附件1:房产证及房产证平面图复印件)房产证号:____土地证号:____甲方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未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有任何债务纠纷。乙方有权在交易前查档,验证该房屋权属。

  第三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内附属设备等祥见屋内设备清单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取得该房屋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买卖总价款(含装修、屋内设备和公共维修基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对甲方的房产证查档验证。查档验证通过之日,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售房款总额%首付款,即____元人民币;

  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房产证原件以及办理权属转移所需的买卖合同、税票、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4、乙方取得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之日起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售房款总额____%,即____元人民币

  5、房屋尾款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乙方根据付款进度将售房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出具收条。

  第违约责任若甲方房屋产权有问题不能过户,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同期贷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2024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缴交反诉费,原审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

  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

  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规。目前,法律和行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20xx)琼中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20xx)琼中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项;

  三、解除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约定的汽车买卖口头协议;

  四、限被上诉人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琼D30594牌号栏板小货车(跃进NJ1026D)退还上诉人朱海林,并支付该车折旧费2880元给上诉人朱海林,逾期交车则每天按12.05元支付该车折旧费。

  从上述案例看,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贸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颁布的

买卖合同2024

  近日,经办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供货且安装验收完毕后,乙方却迟迟不支付相应货款。后甲方诉至,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从约定支付货款期次日起,至判决履行期届满截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在现代工商业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频率、数量、范围越来越大,随之来来的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也随时增加,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纠纷。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而买房却迟迟不支付对应货款,导致实务中诉讼案件频发。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

  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认为傻是一种罪,所以当事人即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兜底,我国《合同法》

  第七章就专门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中第107条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至114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该条款即是买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也仅仅是理论,并没有明确具体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例。

  但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该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及2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2月10日公布的银发[20xx]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根据上述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x (1+30%—50%)。

  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于法律没有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该司法解释出台,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又有利于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在实务案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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