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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如何从北京离职后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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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满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也可办理销户提取。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会随个人账户转移。提取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可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原单位经办人或他人代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购房、退休、离休、出境定居等情况下也可提取公积金。

法律分析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情况下,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符合异地转移或销户提取条件的,如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是以后在京重新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将销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如未按要求退回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五年后再次申请租购房提取时,曾提取的数额要在账户中封存。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异地,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提取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如身份证无法确认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注意:提取需要有北京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本人办理: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委托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个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可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情况下,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不符合异地转移或销户提取条件,但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也可办理销户提取。提取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如身份证无法确认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并持有北京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办理可由申请人本人、委托原单位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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