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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瓦房拆除是否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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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瓦房拆除补贴存在条件,无人居住或非法占用土地的瓦房不予补偿。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明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补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有权获得房屋价值、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合适的法律咨询可以获得专业建议,避免纠纷和风险。我们提供便捷的在线咨询平台,随时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农村瓦房拆除是会有一定的补贴的。但是有一些农村瓦房拆除是不会有补贴的。

当农村瓦房无人居住时,以至于农村瓦房年龄过老破损倒塌也不补尝。如若农村瓦房拆除,室内无主,没有人能够继承,就也不会补贴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造也是不予补偿的。

农村危房改造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危房必须以农业户口村民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城镇居民建房、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

2、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

3、已享受过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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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我们的法律帮助,您可以轻松获得专业、可靠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让您在面对农村瓦房拆除相关问题时更加从容和安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然而,对于农村瓦房拆除,如果没有符合相关标准,如农业户口村民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不达危房标准等,是不会获得补助的。因此,在农村瓦房拆除和危房改造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非常重要。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我们的在线咨询平台进行沟通,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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