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人口居住证明要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3种观点: 办理居住证的主旨是:农村户口需找村支书开具证明,城市户口需找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办理居住证需准备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时效为15日内制作发放,延长不超过30日;持证人需每满1年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使用功能中止。法律分析一、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开?1、农村户口:找到村委会的村支书,让村支书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支书签字”,再盖上村里的公章即可。2、城市户口: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二、办居住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三、办理居住证的时效是多久?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结语办理居住证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农村户口需找村支书开具证明,城市户口需找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准备材料包括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和就读证明等;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办理时效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日;持证人需每满1年办理签注手续。办理居住证,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居住合法。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人口居住证明要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想要办理居住证明的,应当准备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十年前办理居住证,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户籍信息的一个载体,保存于户籍地派出所,是由户籍地民警进行,并非是公民个人进行,所以你向机关提出的请求不正确。 二、迁移户籍的正常途径是:1、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2、拿着户籍证明、户口薄、身份证、迁移申请书、(工作调动证明、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结婚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3、拿着迁入地开具的准迁证及身份证、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4、拿着以上所有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新户口薄;5、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人口居住证明要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想要办理居住证明的,应当准备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十年前办理居住证,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户籍信息的一个载体,保存于户籍地派出所,是由户籍地民警进行,并非是公民个人进行,所以你向机关提出的请求不正确。 二、迁移户籍的正常途径是:1、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2、拿着户籍证明、户口薄、身份证、迁移申请书、(工作调动证明、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结婚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3、拿着迁入地开具的准迁证及身份证、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4、拿着以上所有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新户口薄;5、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人口居住证明要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想要办理居住证明的,应当准备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十年前办理居住证,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户籍信息的一个载体,保存于户籍地派出所,是由户籍地民警进行,并非是公民个人进行,所以你向机关提出的请求不正确。 二、迁移户籍的正常途径是:1、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2、拿着户籍证明、户口薄、身份证、迁移申请书、(工作调动证明、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结婚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3、拿着迁入地开具的准迁证及身份证、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4、拿着以上所有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新户口薄;5、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人口居住证明要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想要办理居住证明的,应当准备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十年前办理居住证,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开常住人口居住证明,分两种情况:1、农村口:找到村委会的村支书,让村支书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支书签字”,再盖上村里的公章即可。2、城市户口: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人口居住证明要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想要办理居住证明的,应当准备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十年前办理居住证,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开常住人口居住证明,分两种情况:1、农村口:找到村委会的村支书,让村支书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支书签字”,再盖上村里的公章即可。2、城市户口: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