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厨房承包人和饭店老板应共同承担员工工伤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的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等。此外,还包括突发疾病或抢险救灾等活动中的伤害,以及退役人员旧伤复发的情况。以上是对员工工伤赔偿责任的概括。法律分析员工工伤应由厨房承包人和饭店老板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拓展资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拓展延伸食堂承包商员工工伤赔偿纠纷解决方案针对食堂承包商员工工伤赔偿纠纷,解决方案应综合考虑法律、合同和实际情况。首先,明确食堂承包商与员工之间的责任划分,确保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其次,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此外,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施,降低工伤风险。同时,建议食堂承包商与员工签订明确的责任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发生。最后,对于纠纷的解决,建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避免诉讼的长期纠纷。综上所述,通过合理的责任划分、健全的保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合法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有效解决食堂承包商员工工伤赔偿纠纷,保护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结语针对食堂承包商员工工伤赔偿纠纷,建议明确责任划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签订明确责任约定,采取合法纠纷解决途径,保护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第3种观点: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学校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学校无责任。如果父亲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但脑溢血难以证明是工作引起的,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法律分析第一,学校的食堂通常都是外包的,您的父亲应该不是学校的员工,而是承包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的员工,所以学校是无职责的。第二,您的父亲与工作的餐饮公司之间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您的父亲可否已达到退休年纪。如果您的父亲隶属退休返聘的,那么不隶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能参与工伤保险。第三,即使您的父亲和工作的餐饮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您的父亲也无达到退休年纪,但是您的父亲是突发脑溢血,很难证明是工作原由引发的。脑溢血是常见病,并且有各种因素都可能导致脑溢血的发病,不愿意定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拓展延伸食堂责任界定:学校与餐饮公司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学校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的情况下,当食堂出现问题时,责任的界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学校与餐饮公司都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食堂的业主,有责任确保食堂的运营安全和食品卫生;而餐饮公司作为食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食品的加工、供应和管理。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食堂问题的性质、责任的过失程度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在食堂出事时,学校和餐饮公司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的界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断。结语在学校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的情况下,责任的界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学校与餐饮公司都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食堂的业主,有责任确保食堂的运营安全和食品卫生;而餐饮公司作为食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食品的加工、供应和管理。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食堂问题的性质、责任的过失程度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在食堂出事时,学校和餐饮公司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的界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