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存权是指与生存相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交涉权、争议权、管理决定权、劳动保险权等)、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公职竞争自由、兼职自由、职级晋升权等)、环境权(包括净气权、阳光权、稳静权、净水权、远眺权等)、健康权、和平权(包括反战权、反核权、免除核威胁权等),都是生存权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指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资产阶级理论发展中贯穿始终的内容,也是的主要表现形式。鉴于德、日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残害了无数人的生命,战后各国将人的生存权的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几乎所有国家的和法律都把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作为保护的重要内容,使生存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极大的重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