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后者是故意的一种,是主观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状态,是客观方面。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后者是故意的一种,是主观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状态,是客观方面。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后者是故意的一种,是主观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状态,是客观方面。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安眠药过量而死亡。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质上是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已构成犯罪但未必一定是既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必须是实行行为提前实现的结果,不能是预备行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必须是实行行为提前实现的结果,不能是预备行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必须是实行行为提前实现的结果,不能是预备行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必须是实行行为提前实现的结果,不能是预备行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必须是实行行为提前实现的结果,不能是预备行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安眠药过量而死亡。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质上是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已构成犯罪但未必一定是既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必须是实行行为提前实现的结果,不能是预备行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