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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标志食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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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3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期满不再续展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绿色食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是三年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2、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3、积极配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1、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2、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3、年度检查不合格的;4、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5、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综上所述,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1种观点: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是几年1、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时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从重新申请到获得认证为半年,这半年中,允许生产企业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如果重新申请没能通过认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标志。2、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5、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起算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到期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获得证书;到期后,不主动申报的,按照放弃使用权处理,不再享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 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食品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1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3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期满不再续展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绿色食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三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时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3种观点: 根据《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的绿色食品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续证申请并进行审核。《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或组织需要持有有效的绿色食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或组织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续证申请并进行审核。具体来说,申请续证的企业或组织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上一个证书的审批文件、沿用的生产设施、环境以及认证机构审核意见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会重新颁发证书并告知使用单位进行更换。另外,如果证书到期后未能及时进行续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证手续,将会面临哪些处罚?根据《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或组织未能在续证期限内办理续证手续,应当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县级以上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评估,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的绿色食品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应当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续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重新颁发证书。

第1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3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期满不再续展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绿色食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三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时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3种观点: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必须经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审核许可。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领证和证后监督等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稳定的生产场所及厂房设备等必要的生产条件,或依法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绿色生资申请产品;3、具有绿色生资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营一年;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流程: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国家法定部门许可;2、质量符合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包括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3、有利于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4、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5、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1种观点: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是几年1、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2、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5、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2种观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三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时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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