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吉财富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

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

来源:匠吉财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国际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二、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三、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四、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五、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六、上述作品得在本联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此种保护应为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行使。七、考虑到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品得到保护。八、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第3种观点: 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保护期限,永久性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1种观点: 【著作权许可使用】作品被转载有何规定 读者郑克段来信询问: 今年9月,我在本市某报文艺版发表了一篇论述电影改革的文章,当时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10月底发现某省一家报纸转载了我的文章。虽然是署我的名字,但没有向我支付报酬。请问外省某报社未经我的同意,能否转载我的作品是否该向我支付报酬 答:郑先生,由于你在本市某报发表的文章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所以外省某报社可以不经你的同意转载该篇文章。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不过该条该款还规定,转载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外省某报社没有依法支付报酬,侵犯了你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外省某报社依法支付报酬,若该报社仍不支付报酬,你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编者回沪知青子女小张来电询问: 我是一名新业务员,平日里工作十分紧张,由于目前收入一般,希望通过竞买购置一辆二手车助事业一臂之力,不知本市是否有专门的双休日二手车拍卖市场如果有,我该如何竞买 答:小张,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于今年8月开办了“每周日二手车拍卖会”。如你参加竞买,可在每周六、日的上午8点半至下午4点半到中山北路2907 号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免费看车、试车,了解车况,并带好本人身份证,于每周日下午2点半前到上述地点进行竞买登记,并交付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在进入正式拍卖现场前,还必须办理入场手续。拍卖成交,买车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交付的保证金可以充抵车款;拍卖如不成交,拍卖中心当场全额退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王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品转载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同一作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录、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1种观点: 第一,在我国法律中,公民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署名权行使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例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署上另外一种笔名或者艺名、假名之类的,但是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或者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这都都体现了署名权的。第二,署名权是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之一,是最基本的权利,代表我们的自身利益与名誉,所以我们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一些我们不确定的东西,我们一定要认真阅读其中的内容,防止上当受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软体着作权能下来多久,法律上有什么规定?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是5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截止日期为,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拥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是哪一方拥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有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是谁拥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文学作品能作为法庭证据吗?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文学作品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2种观点: 第一,在我国法律中,公民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署名权行使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例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署上另外一种笔名或者艺名、假名之类的,但是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或者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这都都体现了署名权的。第二,署名权是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之一,是最基本的权利,代表我们的自身利益与名誉,所以我们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一些我们不确定的东西,我们一定要认真阅读其中的内容,防止上当受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软体着作权能下来多久,法律上有什么规定?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是5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截止日期为,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拥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是哪一方拥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有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是谁拥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文学作品能作为法庭证据吗?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文学作品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论是中国人或是外籍(入外籍)人的与生命权、财产权都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调整与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国人的版权在中国是否受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如果不是国际专利,且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则不受保护。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享有专利的垄断权。没有专利权可以去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一国国民在其境内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其他国家并不当然地受到承认和保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TRIPS协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我国有义务向这些条约的受益者提供保护,即使他们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国际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二、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三、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四、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五、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六、上述作品得在本联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此种保护应为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行使。七、考虑到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品得到保护。八、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第1种观点: 其他杂志杜可以转载发表后的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可知:第一、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的杂志社可以转载,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二、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摘编的,其他的杂志社不可以转载,否则就是侵权。安置名额有限,不给安置,安置费用怎么处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动迁安置的房子怎么过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土地征用的安置费怎么分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房有产权证怎么过户的安置房有产权证的,权利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调换合同或房屋购销合同、测绘调查表、平面图、完税凭证、村委会证明及资格审查意见等材料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房登记申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种观点: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一、杂志文章转载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二、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第1种观点: 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一、着作权登记的效力1、着作权登记机构我国尚无统一的着作权登记机构,目前我国负责作品登记的机关有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局等,其中国家版权局已将其负责的所有登记工作转移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国家版权局对作品的着作权登记行使监管职能,部分省级版权局也将其登记业务转移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2、作品登记着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着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着作权。我国着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着作权登记是公示着作权状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维护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3、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法律效力作品登记证书是由作品登记机关对登记作品核查后发给作品登记申请人的证书。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着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因相反证据等原因而被撤销。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登记后发现有前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应撤销登记。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着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已登记的作品超过着作权法定保护期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仅是着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着作权主张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争议作品的着作权。因着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如有相反证据,如他人更早完成发表使用作品等证据,则可直接否定着作权登记人享有着作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3种观点: 【著作权许可使用】作品被转载有何规定 读者郑克段来信询问: 今年9月,我在本市某报文艺版发表了一篇论述电影改革的文章,当时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10月底发现某省一家报纸转载了我的文章。虽然是署我的名字,但没有向我支付报酬。请问外省某报社未经我的同意,能否转载我的作品是否该向我支付报酬 答:郑先生,由于你在本市某报发表的文章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所以外省某报社可以不经你的同意转载该篇文章。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不过该条该款还规定,转载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外省某报社没有依法支付报酬,侵犯了你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外省某报社依法支付报酬,若该报社仍不支付报酬,你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编者回沪知青子女小张来电询问: 我是一名新业务员,平日里工作十分紧张,由于目前收入一般,希望通过竞买购置一辆二手车助事业一臂之力,不知本市是否有专门的双休日二手车拍卖市场如果有,我该如何竞买 答:小张,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于今年8月开办了“每周日二手车拍卖会”。如你参加竞买,可在每周六、日的上午8点半至下午4点半到中山北路2907 号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免费看车、试车,了解车况,并带好本人身份证,于每周日下午2点半前到上述地点进行竞买登记,并交付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在进入正式拍卖现场前,还必须办理入场手续。拍卖成交,买车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交付的保证金可以充抵车款;拍卖如不成交,拍卖中心当场全额退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王震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