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管理,以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获利途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报废情形: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而定。根据收购当时的情况,如果知道是铁柜来路不正的,就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管理,以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获利途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而定。根据收购当时的情况,如果知道是铁柜来路不正的,就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报废情形: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法律客观:机动车报废有那些强制规定?(1)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2)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4)报废的大型客、货车极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见《交通安全法》第14条]《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2种观点: 一、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如何处理1、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2、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强制报废的车辆不注销会有什么影响1、报废车辆的牌照不能继续使用;2、新车不能使用报废车辆登记的户名;3、不管车辆是本人还是其它人驾驶,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4、对于被查扣后,经公告三个月未处理的机动车辆将作强制报废,或达到强制报废的车辆,将失去车辆指标。
第3种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这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第二,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达到报废标准之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包括营运的小型轿车、小型货车)与非营运车辆相比,具有使用频率高的特点,一旦超期服役,事故危险极大。规定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是为了确保对这些报废车辆的解体真正落到实处。报废车辆的解体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后,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解体后的零配件等的处理作了规定。比如,拆解的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至于非营运车辆,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予以解体,主要是考虑有些车辆可能会具有保存或者收藏价值,只要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驾驶有关车辆上道路行驶,继续拥有该车辆是可以的。当然,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需要该报废的非营运车辆的,可以将该车辆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予以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非营运车辆进行解体,不需要在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不意味着只有应当解体的机动车才不得上路行驶。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体,都不能上路行驶。【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